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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济南敏视 文章来源:http://www.jnms.cn/jnms/Chinese/Bs_NewsInfo.asp?Action=Pr&id=88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13:13:01  |
(1) 应满足现场环境要求和功能使用要求,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2) 前端设备可为分离组合型摄像机,也可为一体化摄像机。 (3) 传输设备可以为普通的电缆,也可以为光润调制解调设备与光纤配合,也可以为微波开路传输设备。 (4) 显示设备可以为普通的电视机,专业监视器,也可以是显示器和/或其他设备如投影机、组合大屏幕等;记录设备可以为普通录像机,长时延录像机,也可以是数字记录设备如硬盘录像设备,以及可能配置的多画面分割器、大屏幕控制器等。 (5) 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即应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配比的关系。 (6) 显示设备的屏幕尺寸应满足观察者监视要求。 (7) 数字图像记录设备应根据管理要求,合理选择。设备自身应有不可修改的系统特征信息(如系统时间戳、跟踪文件和其他硬件措施),以保证系统记录资料的完整性。 (8) 控制设备中的切换器与云台镜头控制器可以是分离的,通常在稍大的系统内,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等采用集成式设备。 (9)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保证系统的图像质量损失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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